摘要

审视我国司法实践,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历经了从个案到类案再到规范的本土蜕变,属于司法先行的典范,《民法典》对该规则几易增删,于第580条第2款设置了特定条件下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合同制度,有效回应了合同僵局的实践难题。原有规范中的排除履行规则、情事变更制度、减损规则等规范的设立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无法涵盖合同僵局情形,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与被学者诟病的英美效率违约理论截然不同,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与价值,在防范行为人策略性选择和道德风险上具有明显优势。

  • 单位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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