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的毒品列管模式使得毒品列管滞后性更加突出,难以与我国毒情形势相适应,且难以因应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带来的挑战,变相放任了毒品违法犯罪打击盲区的扩大,不利于我国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打击管控。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而我国现有毒品列管程序却较为冗长,且缺乏常规列管以外的灵活化和常态化列管机制。我国在毒品列管模式上可采用“定期检视+临时列管”模式,同时增强以“类”为单位进行毒品列管方式的明确性,以适应我国当前严峻的毒品形势。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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