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瑟夫·拉兹在法律性质上的核心看法是,法律必然主张自己是正当权威。但是,由于要在概念上区分权威与纯粹的暴力,所以权威必然是规范权力,而不是物理力量。但是,法律作为事实权威,如果它是规范权力,那么正当权威在概念上就不成立;反之,则事实权威无法区别于暴力。另外,权威所要求的断然性,使得行动者必须以遵从来回应法律的要求,但遵从和一致在外观上无法区分,这就必须动用法律观点,也因此就会区别官员与民众,从而整体上改变拉兹最初的理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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