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法修改的趋势下,我国公司治理理念发生了转向——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董事信义义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我国的董事信义义务是对英美法系的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移植,因此,英美法系的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值得我国参考。英美法系的董事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随后善意义务的概念被提出。在美国理论和实践中,善意义务存在多方面的争议。比较、分析善意义务性质,以及善意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之间的体系关系,对我国公司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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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