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合并于一部法律,滥觞于作为现代专利法雏形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形成于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1984年立法者选择将外观设计制度纳入专利法源自立法便利选择。从国际角度而言,存在以日欧为代表的单独立法模式、以英法为代表的专利版权双重保护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纳入专利制度保护模式。美国模式具有历史偶然性,并且在船舶外观设计、时尚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单独立法的积极探索,单独立法代表了主流趋势。基于产品的功能性和设计的非功能性,外观设计制度与专利制度不会内生出共性的法律规则。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实践在授权确权、侵权判定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非内生共性规则的简单参照。可以考虑在此次修订专利法时将共性条款规定于总则后,将外观设计相关规定独立成编,未来尽快研究形成独立的外观设计法,立足外观设计根本属性建构客体主体、授权确权、侵权救济等规则,实现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内在协调、立体保护、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