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代收定金的性质

作者:张一薇; 黎乃忠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1): 44-4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1.005

摘要

<正>【裁判要旨】定金条款具有要物性,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合同约定的定金,定金罚则只适用于已经实际交付的部分;出卖方知晓中介机构代收定金的行为不仅不表示反对,还向交付定金方出具定金收条,应当视为认可中介机构的代收行为,从而产生定金担保的效力。中介机构代收定金的性质可归入委托合同关系,代收后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退还定金的效力及于委托人,因而导致适用定金罚则的,委托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受托人追偿。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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