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起诉主体模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原告。在此模式下,检察机关兼具双重身份,诉讼过程出现司法地方化、案件收集渠道过窄、诉前建议缺乏刚性等问题,制约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长效运行。鉴于此,有必要考虑将社团组织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发挥特有优势,以弥补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不足。更好地践行两山理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规范公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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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伊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