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散见于环境资源保护法等法规中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内容检视及评估,对现行制度的不足得出结论:缺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面源污染防治缺乏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未来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门立法,要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先进立法理念,引导多主体参与面源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