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并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然而,人工智能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侵害。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显著的拟人性,但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真正的责任主体。鉴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客体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责任主体应确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并使相应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差别化的归责原则。与此同时,国家应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和基金的适用,并加快人工智能专门法的颁布,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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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