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奖优罚劣”的观念和制度实践中,奖励作为与惩罚相对立或相反的行为方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适用。现代行政管理是在法治背景下进行的,在追求组织功能和行政效率的同时,是符合人权、法治之基本价值的。奖励基于其生效机制体现出赋权、授益性和法律授权上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因符合相对方的旨趣,而能得到其积极配合,因而获得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奖励相比较于惩罚、强制,具有明显的人性化色彩,更能尊重和保障相对方的人权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奖励因其不属于侵权行政,因而具有较多的自由裁量,能够在法治的规范下实现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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