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公司制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最初并无“认缴”一说,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才规定股东可认缴出资,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进一步采用全面的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由章程规定。相较于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在出资缴付期限上具有灵活性,再加上未届出资缴付期限的股权也可以转让,这就使得股东的投资活动拥有了极大的便利性。而在便利股东的同时,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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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