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学界有部分观点对法院保留鉴定技术人员予以支持,但这种观点有很大局限性。既要取消法院鉴定机构,又要对鉴定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堵”、“疏”结合在改革的过程中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