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在司法适用中的去罪化研究

作者:汪芳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S2: 66-69.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4

摘要

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串通投标案件多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由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主动报案的情况则占少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这部分"串通投标"行为并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对于类似"串通投标"行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审慎对待,慎用刑罚,另外要细化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标准,优化该罪的行刑衔接工作,对实践中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适用去罪化路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