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英美国家,律师行业是一个受到高度规制的职业,以确保他们受人尊重的地位。欧美国家的律师职业道德规则化有相应的历史传统、理论基础、司法体制以及社会结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移植欧美国家的基础上制定的,缺乏实施的社会环境、相关的制度机制以及文化传统。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重塑,并非仅凭刑事辩护律师一方便可力挽狂澜,需要国家、社会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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