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逐渐呈现组织化、精细化、巨额化等特点,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大且追赃困难,给金融管理秩序、公民个人财产乃至社会安定稳定造成巨大破坏。对此类案件的犯罪所得应当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初就给予相应干预,其后法院的判决方才不至于落空,这也是犯罪所得保全扣押制度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