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是解决村民纠纷的有效模式。面对社会矛盾的变化,"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从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化解,扩大到对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官民纠纷"的有效化解与我国当前检察改革中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式转变不谋而合。传统的行政检察监督局限于行政诉讼监督,我们应建立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积极推进检察实践与"枫桥经验"的对接融合,立足于行政检察监督,在拓展检察职能中不断丰富"枫桥经验"的检察元素,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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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