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二元界定

作者:王莉; 闫媛媛
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4(03): 57-66.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3.004

摘要

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尚未有统一定论,准物权说、行政规制权说、环境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学说众说纷纭,亟待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妥当厘定。在国内层面,碳排放权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而在国际层面,则是以国家主体为第一序位、企业事业单位为第二序位的复合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分置其权利属性,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二元分类界定,即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发展权和以企业事业单位为权利主体的用益物权。碳排放权立法应当在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展开,形成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的法治互动,同时强化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基于节能降碳等环保约束义务的履行。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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