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国家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基层基础性作用,但面对法条缺位问题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有必要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理清、规范县级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法条缺位、实现法意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权能,从法律定位上统筹规范县级国家机关解决法条缺位问题的创制权权能,明确该权能的基本内容、基本属性、基本保障和基本控制,确保基层社会治理和公民权利实现的确定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