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货币因自身理念悖论与技术的不充分发展导致其作为投资对象或支付工具均存在金融风险隐患。虚拟货币虽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但并不具有创新性,严禁其交易符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要求。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同时涉及私法和公法领域。私法领域应确定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并在司法裁判中明确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法中的金融监管具有专业性、及时性及针对性,应当作为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方式,且可通过制定监管法律、革新监管技术与瞄准监管重点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