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法理成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高频词时,法理蕴藏于何处就必定会成为研究的话题。清末学界探讨了如何发现法理的问题,将法理发现的主体定位于法学家和法官,并对发现法理的事实分析、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将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世道人心作为法理发现的主要凭藉。就法理的不同表现形态,清末学者归纳了法理的四种主要类型,即本国法理与外国法理、传统法理与新近法理、落后法理与进步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由此展现了法理一词的多维面向。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