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最终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治疗出现在第三十条,删除了草案(一)中的"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但这样的删除是不适当的,删除的结果是《精神卫生法》过于偏向个人权威,从而轻视了家庭和医生权威,反而不利于病人的健康和利益。因此应该修改法律,重新加上"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但需在程序上要求主要家属一致同意,建立独立的精神卫生审查委员会。这样才能体现几种权威的适当平衡,保障精神病人非自愿治疗的公正和有效运行,真正实现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