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生态司法理念存在一定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把生态理念简单照搬到司法中而形成的生态理念的司法化,其产生问题的根源也在于此。生态司法的理念不同于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司法的本性决定了生态司法的理念只能是司法理念的生态化。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生态司法的理念问题,使生态司法回归司法本位,让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完善生态立法,推动生态理念的法律化;削减司法意见,废除与司法无关的联动机制;强化法官作用,通过法律方法贯彻生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