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法在土司地区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治社会功能等,成为清王朝以民间法为核心治理土司地区重要的法治化路径。文章不拘泥于面面俱到,重点从司法责任主体、等级化社会治理机制、司法审判和司法调解内在融合三个方面,研究了清代土司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从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研究了土司等统治集团在民间法体系中的不确定性司法责任主体地位和土民确定性的司法责任主体;等级化的民间法渗透到土司地区社会治理体系中,等级化成为土司地区社会治理的核心机制;多样化司法审判和司法调相融合解成为土司地区社会治理的内在必然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