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遗"传统舞蹈作为人类的精神文化产物,对它的保护应放置于动态时空下,在挖掘相关文化遗存的基础上,探寻保护的新理念与新实践;而对它的"再创造",则应当尊重持有者或传承人的选择权与话语权,通过不同的渠道与方式唤醒共同体、群体、个人这三重主体,使三者通过层层递进又环环相扣的方式,让"非遗"传统舞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下保持活态传承与"再创造"的活力。"非遗"传统舞蹈的"再创造"需放置于社会与自然、身体与灵魂共存的场域中,平衡文化记忆中个人体验与群体理解之间的矛盾,完成精神的传承与文化的传播,形成一种文化的共享。表演的目的除了展示、展演以外,最终应回归民间,鼓励全社会参与到"非遗"传统舞蹈的保护上,真正实现民族情感与民族技艺共通共融的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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