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邻接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产业主体利益的功能。囿于催生该制度的传播技术产生的临近性、使用作品的关联性以及作者权制度的理想化坚持,邻接权被披上"作品传播者权"的外衣,也被定性为作者权的附庸,导致邻接权客体的混乱和权利配置的保守。因此,邻接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从功能确认入手,明确邻接权制度保护的是著作权产业领域投资者的投资成果,即无独创性的表达。而邻接权的配置应当以邻接权与著作权地位的平等性为前提,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通过客体利用方式的类型化来进行具体权项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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