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没有法律的授权但却在事实上拥有支配和操纵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事实权力,起源于股份所有与表决权分离、人力资本优势、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并有其深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公司事实权力虽然对法权配置具有某种弥补作用,但是往往导致公司运作偏离公司法的预期,造成公司法权配置功能失灵、异化,损害公司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的导向应当是发挥趋利避害功能。一方面,在公司自制空间内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法权抑制、消除其负面影响,确保公司治理沿着法律的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