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网播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方式。近期司法判决中通过认定对象为作品以保护网播利益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回应网播组织的诉求。法律应该承认网播的价值,直接保护网播利益。这是因为:一,著作权制度起源于传播者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脱离这一初衷,承认网播价值符合著作权制度的本义;二,不论是从商业社会的作品特点来看,还是从作品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网播都是新型传播对象价值的来源和判断标准;三,数字时代中的作者更加依赖于网播组织主动维护著作权,以应对分散的侵权行为,避免作品成为公共物品。从比较法的角度看,邻接权是保护网播利益的重要方式,这也符合邻接权制度的本义。在不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网播组织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