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产生了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必要的,但由于股权的双重性质,对于纯粹的财产利益的股权转让是否有必要限制呢?除此之外,如何解决在实践中发生多种证明文件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股东认定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股权的研究,结合股权二分论的理论基础下,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股权转让形式,实现股权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分离.同时,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将股权转让分成两种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一系列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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