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育水平,需要妥善处理积极管教与教育惩戒的关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把教育惩戒置于教育的目的之下,确立了积极管教的根本性、优先性,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适当性,要求教育者把积极管教与教育惩戒有机结合起来,以更有效地达到教育目的,更有力地促进学生全面综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