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环境法学的跨域性和非自决性决定了其研究进路除了内部视角,也需要从社会层面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外部视角,这使社会理论介入环境法学有了可能。社会理论古典大师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联系的经典论断揭示了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和场域性,提出了研究进路多元化的要求,是中国环境法学社会理论进路的思想基础和逻辑起点。社会理论的研究进路,不仅助益于本土环境法文化的底蕴挖掘和现时塑造,为环境法规范意涵的法理论证提供外部论据,而且可以推动环境法制度的自主创新,明确环境法学科的属性定位。中国环境法学对社会理论的接纳并无意弱化甚至否定环境法教义学进路的重要性,实际上,借助社会理论的外部加持能够促进环境事理向环境法理的转化。两种进路各有作用场域,理应互补余缺、适度结合,从而构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多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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