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保障未成年人发展为立法旨归,以发展家庭教育事业为工作思路,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小学校是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责任主体,应依法深刻理解职责内容,厘清职权边界,避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的"缺位""越位"与"错位"。为此,学校应当转变教育观念、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指导服务并提升教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