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证据在实践中进阶为人工智能证据并被办案人员分别作为涉案线索、法定证据或其他证据材料使用。虽然人工智能证据可以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证明难度和强化指控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面临归属难题和实践风险。人工智能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应具有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正当性,对其法律地位应予以承认。在诉讼主体尚难对其充分认知、有效解释以及合理运用的情况下,若任其任意使用,则极易诱发刑事错案、控辩失衡和权力位移风险。未来,证据种类规定应以“开放论”取代“封闭论”,为其准入刑事诉讼破除枷锁;应健全审查规则和审查机制以化解其负面效应。鉴于当前实践需求和风控考虑,对人工智能证据的使用可暂以有限性为原则,尽可能将其由定罪证据转向量刑证据、由实质证据转向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