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私主体之间的生育利益纠纷愈加增多,表现类型也愈加多样,但私法规范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尚未上升到权利层面,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周延,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权益诉请。生育权的私法确认既体现了生育权自身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对生育权保护的主观重视。生育权私法地位的建构,需肯定生育权的人格权性质,明确生育权享有主体的广泛性,确认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的内涵范畴,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生育侵权救济。同时,也需对婚姻家庭领域、劳动用工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中发生的典型案件予以补强规制。从而使我国生育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提高对共性案件的处理能力,推进案件的合法准确、合理适当、公正高效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