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我国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这部法律,增加了我国公民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为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正式实施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公民参与权是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基础。我国设计参与制度时,没有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制度核心。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为了消除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我国必须明确公民参与权利,为公民参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