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恕制度的"萝卜加大棒"式制度立法设计使得各国在垄断协议执法上取得了显著的实效,对报告者的宽大与严厉的处罚使得垄断协议内部瓦解成为可能,但自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宽恕制度以来,由于立法的缺憾:适用宽恕程序阶段不清晰,适用主体范围狭窄,责任机制不健全,豁免幅度立法过宽导致的执法机构裁量权扩张以及处罚标准不合理等,导致执法实践收效甚微。鉴于此,亟需从立法上重新正确审视宽恕制度的价值功能,完善宽恕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