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首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践显示,各地对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形式、标准等进行了差异化探索。从实践考察上看,入市后的收益分配管理主要存在使用权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部门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缺少法律依据、相关法律监督机制缺乏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产权主体虚置、权利性质不明、税收制度缺位。据此,应在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区别划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以及确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建立政府分阶段参与、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制度,并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用地入市后的税收管理,以完善现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