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将"隔空"实施的猥亵行为排除在猥亵儿童的行为方式之外,会造成刑法处罚的漏洞,不利于对儿童的全面保护。通过对近三年的网络猥亵儿童案例的分析可发现,在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上还存在着诸多争议问题。猥亵儿童行为属于非具有特定倾向的行为,侵犯性羞耻心的侮辱儿童的行为也属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制范围。儿童本身的意愿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猥亵行为的刑法定性。网络引诱行为是猥亵儿童罪的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在网络空间实施猥亵不宜一律认定为本罪的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