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个变量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具有较大的差异。而在法律分布数量较少或不均衡的地方,恰恰是民间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这就决定了民间法与国家法既有相协调的一面,又有相矛盾的一面。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应当谨慎权衡,尽可能的消除规范适用中的冲突,从而实现法律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