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已经全面构建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平衡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的利益,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与“预防性”功能,其适用应秉持过罚相当、审慎谦抑的原则。在适用前提上,主观要件“故意”与客观要件“情节严重”相互独立。“故意”的认定应以明知为前提,“情节严重”应从行为性质出发进行判定。在法律效果上,惩罚性赔偿计算应当以填平性损害为基数,排除法定赔偿;在对倍数的理解上,“1倍”应涵盖填平性损害,以防止出现过高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