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经济时代,数据被誉为“石油”,数字企业面向数据的竞争性角逐不断上演,作为数据构成微粒的个人信息在“数据优势”争夺中常被殃及。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竞争法属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进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一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救济路径仍有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适时改变,发挥竞争法司机救济的协同作用、行政救济的治理效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