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随着大量人口的返乡和土地价值的上升,围绕土地的权属、收益和使用的纠纷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调解机制尤其是具有灵活性的人民调解将发挥重要的治理作用。在土地纠纷调解的过程中,除掌握相关的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法律知识外,调解者一般还需要具有土地的历史性、地方性和人格化的三重知识,由此才能实现乡村社会中的实质正义。为了具备这种知识和调解能力,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要推动调解制度的自我完善,还需要改善其所嵌入的基层治理环境,实现调解制度与社会治理体系的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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