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法典将自然之债规定在合同编的"准合同分编",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例外情形路径进行规制。各国法律、各历史时期对自然之债的效力认定不同,导致其一直缺乏要件衡量标准,因此自然之债的所指范围浮动不定,导致概念界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文章建议从自然之债发生原因切入,运用整体观方法解释自然之债的理论,从非债的变异、债的误认、民事之债胜诉可能性排除和裁判免除之债四方面展开分析。从而使自然之债制度从不当得利返还例外情形中独立出来,呈现更全面、更丰富的适用领域,发挥自然之债理论对合同制度、亲属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等的实践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