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的利益上具有特殊性,公益诉讼的结果由公众共同承担。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了防止公益诉讼原告不当处分权利,避免公众无端承受不利的诉讼结果,这些处分权或处分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接受相应的监督。在限缩性背景下,调解与和解也存在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限制。但有限的处分权仍然应当合法合理设置诉讼请求,慎重变更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准许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与和解中也需要严格程序审慎审查。同时结合同类别公益诉讼、行政措施和私益诉讼的特点,有限处分、恰当调和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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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