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因其"秘密性",导致商业秘密案件在诉讼中通常会出现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若遵循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则往往会产生审理法院级别错位、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为了保证我国司法公信力,在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制度试点后,为减少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混乱的问题,需要在审理过程中确立"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明确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二次泄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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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