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支付平台功能多样化导致司法人员对网络侵财行为性质识别不清,新型支付过程中参与主体多元化导致刑民关系混淆。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关注"行为"本身,并且应当实现"同案同判"。新型支付平台可以"被骗"具有技术、理论和法律基础。新型支付平台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包括信用卡支付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实施侵财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贷款功能实施侵财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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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