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导致该领域“陷阱取证”盛行,对此不能一概否定。《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七条针对“陷阱取证”问题作了规定。学理上将“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与“恶意诱发型”两种,前种方式所获证据可以被采纳,后种则应排除。《规定》从他人行为出发,只需证明被诉侵权人是否基于他人行为实施侵权,降低了权利人举证难度,避免对主观状态的判断,但在特定情形下会导致合法证据被排除,非法证据被采纳。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