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议题。现有理论与实践以数据保护作为数据权益实现之路径,与数据特质、权益涵盖范围广泛、确权原则过于灵活等特点之间存在张力。通过著作权保护、物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禁止等方式无法有效配置数据资源,这些充其量是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与保障。实证研究发现,实现数据权益的目的在于促进数据运用,司法审判逻辑就是数据运用下的数据权益配置,以促进数据运用作为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有效弥补现有以保护为中心制度之不足。现有数据权益实现的重心应当从数据保护转换到数据运用,基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构建数据许可权,如此也能契合“数据二十条”国家顶层设计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有助于数据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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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复旦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