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勃发展的自媒体现象不仅模糊了职业传播者与业余传播者之间的界限,而且引发了众多网络诽谤侵权纠纷。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全面来临,传统诽谤法中的传播注意义务标准面临着一系列适用局限性,亟待重构。由于涉案自媒体之间往往差别巨大,它们的过错认定不宜完全诉诸个案判断,其传播注意义务标准也不可"一刀切",而是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下进行类型化建构。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自媒体在网络诽谤侵权纠纷中应负有六层传播注意义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