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触发了诉讼过程中的自然人信息保护问题。诉讼法中的秘密保护本围绕隐私权而建构,在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规则上恐怕难以适应数据化时代的需求。个人信息保护导入诉讼程序,首先应排除依附型导入这一选项,在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差异的基础上,确定诉讼中独立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的必要性。其次,个人信息导入诉讼的路径,理论上既有强调司法机关职责的国家义务模式,也有强调信息主体权的个人赋权模式,而前者更为契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最后,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设计是一个依赖场景化分析的问题,在在线庭审、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这三种导入场景中,旧有的秘密保护规定都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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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