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现象,我国也在不断修改各项法律法规来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针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思考,我国理论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较大,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主观罪过形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罪过形式界定狭隘、惩罚力度小等几大问题,笔者立足于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在法定刑和罚金方面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